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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中,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变更较为常见。而随之而来的一个关键问题是,
变更前个体工商户所产生的债务究竟该由谁来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其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的法律化体现,是对自然人商事主体资格的确认,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作为经营者的自然人承担 。在实践中,这一原则是判断债务承担主体的重要基础。
因此,若个体工商户是由个人经营广州配资网,在经营者变更前产生的债务,通常应由变更前的个人经营者以其个人财产负责偿还 。
最高院案例库入选案例《余某兵诉彭水县某博健身服务中心等合同纠纷案》中也明确: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发生变更,债权人要求受让经营者承担原经营者经营期间债务的,如果原经营期间的债务转移未经债权人同意或者受让经营者未明确表示加入债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要求原经营者承担其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原则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后,变更之前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应由变更前的经营者负责,变更后产生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变更后的经营者负责 。
需要注意的是,变更后的经营者对变更前的债务承担责任也存在例外情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
这意味着,若变更后的经营者自愿加入变更前经营者的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 。
周军律师提醒,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前的债务原则上由变更前的经营者负责,但在变更后的经营者自愿加入债务或个体工商户为家庭经营且经营者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等特定情形下,变更后的经营者也可能承担相应债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债权人,都应充分了解这些法律规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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